時間:2006-06-05 閱讀數:1538
以往,一些業主在買房后,因裝修擅自四面拆墻,甚至把承重墻也拆了。從今年4月1日起,誰再這樣干,若是個人處1000元以下罰款;若屬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從省建設廳獲悉,由建設部頒發的《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將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后,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設防質量問題都有權檢舉和投訴。
據省建設廳勘察設計處有關負責人介紹,我省目前的房屋抗震相關的規范已經相當完善,房屋按相關的設計規范進行設計施工,一般都能達到抗震要求。
“但由于業主在裝修時,隨意拆墻,結果導致抗震標準下降。”該負責人說,“按規定,不管是承重墻,還是一般的室內墻都不能亂動,如果要動,必須經過原設計單位的審查許可之后,才能進行適當的改動。”
根據《規定》,今后凡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都應按照有關規定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抗震設防,不得降低抗震設防標準。產權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變動或者破壞房屋建筑抗震構件、隔震裝置、減震部件或者地震反應觀測系統等抗震設施。
凡擅自變動或者破壞房屋建筑抗震構件、隔震裝置、減震部件或者地震反應觀測系統等抗震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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