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協會
About us
福州市建筑裝飾協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福州市建筑裝飾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根據本會章程和行業發展的需要,并依據有關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為加強對分支機構的領導和管理,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和《福州市建筑裝飾協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福州市建筑裝飾協會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是指福州市建筑裝飾協會所屬的各行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等。
第三條 本會分支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接受本會的領導與管理,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四條 本會分支機構的名稱前均須冠以“福州市建筑裝飾協會”( Fuzhou Building Decoration Association),對外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全稱。其英文譯名應當與中文名稱一致。
第五條 申請成立分支機構的條件和要求。
(一)申請成立的條件:
1.有規范的名稱;
2.承認《福州市建筑裝飾協會章程》,有符合協會章程所規定的業務范圍;
3.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原則上應當具備高級行業技術職稱,可以是與本機構行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的主要領導。
(二)須提交的材料:
1.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書;
2.籌備組專家名單、分支機構籌備工作計劃書;
3.擬任主要負責人基本情況以及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意見。
第六條 經有關部門批準后,由分支機構籌委會組織召開成立大會并成立分支機構,聘任工作人員;由協會宣布主任、副主任人選,并授予主任、副主任聘書正式啟用。
第七條 分支機構設立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員若干名(委員人數每年應不少于50人)。主任或其委托副主任主持分支機構工作,重大問題由該分支機構委員集體討論決定。分支機構可內設辦公室(或秘書處)負責日常工作。
(一)分支機構主任候選人應在充分征求同行專家和相關機構意見的基礎上,由所在分支機構推薦;
(二)分支機構主任應是該領域的技術帶頭人,在本市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力和號召力,熱心分支機構的工作,能給予工作人員辦公場所及經費上的支持與保障,同時能夠對分支機構的工作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管理。
(三)分支機構主任原則上不得同時擔任本會其他分支機構主任;
(四)分支機構副主任、委員由主任提名,人員組成要注意增加在相關領域有一定工作成就的中青年專家比例,同時兼顧地區、部門之間的比例;
(五)分支機構正副主任由本會理事會聘任,任期與本屆理事會一致。
第八條 分支機構應當按照協會章程的規定按時換屆;原則上正、副主任任職年齡一般不得超過70周歲,任期屆中需要變更和調整的按照程序報本會審批。
第九條 本會分支機構必須遵守本會章程,圍繞本會的中心工作和所賦予的職能、任務開展活動。本會分支機構的職能與任務是:
(一)調查研究本行業的發展動態和趨勢,組織開展本行業領域的學術交流、技術培訓及其他相關活動。
(二)為本行業科研、生產等提供技術咨詢和信息服務。
(三)受協會委托,代表協會參加有關行業活動。
(四)編輯出版本行業方面的書刊、資料。
(五)積極向協會反映本行業的情況以及有關意見和建議。
(六)積極參與和支持本會中心工作。
(七)推薦優秀成果,推薦優秀人才。
(八)承辦協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十條 分支機構的變更及撤銷須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準后,報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審查同意,向民政局提出申請,經民政局注冊后方可生效。分支機構的設置、變更及注銷的相關工作由本會秘書處負責辦理。
第十一條 在本會領導下,分支機構享有在《福州市建筑裝飾協會章程》規定的權限范圍內自主開展活動的權利,并接受本會的監督。
第十二條 分支機構公章須由協會統一保管,嚴格使用程序。
第十三條 分支機構必須按照本會宗旨和各自的職責任務積極開展活動。
第十四條 各分支機構可以依托協會共同舉辦各種形式的展覽、技術咨詢等活動,并可通過協會網站和主辦刊物進行宣傳報道。
第十五條 分支機構組織的學術活動或培訓班等,應在活動結束后的15日內,將活動總結及有關資料(含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照片)等報送本會秘書處。
第十六條 分支機構負責人應按要求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有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應提前向本會辦公室請假,并派代表參加。
第十七條 以分支機構名義對外發布信息,需經本會審核,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第十八條 分支機構工作經費自行解決。
第十九條 分支機構不單獨建立銀行賬戶,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二十條 分支機構不得從事須由獨立法人方能從事的經濟和社會活動,不得以分支機構名義與外單位簽署帶有經濟責任的相關協議。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或違法、違規開展活動,損害本會聲譽的,本會視情節輕重,采取提示、批評、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撤換主要負責人等方式和措施進行糾正,直至停止其活動或撤銷該分支機構。對于一些情節嚴重的直接責任人,將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追究。
第二十二條 本管理條例由福州市建筑裝飾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管理條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