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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會章程

          福州市建筑裝飾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福州市建筑裝飾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FuZhou Building Decoration Association),縮寫為(F.B.D.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福州市建筑裝飾行業從事建筑裝修設計、施工、材料生產和銷售及建筑裝修相關的教育、科研、中介服務等企事業自愿組成的,具有社會法人資格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主要為福州地區。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培育和踐行富強、民主、文明、和諧、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協助政府部門加強建筑裝修市場監管和行業管理,培育和完善建筑裝修市場運行機制,營造和諧、有序的市場環境,推動會員企業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提高發展效益;加強行業自律,開展行業服務,規范行業行為,反映行業訴求,維護行業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紐帶和橋梁作用,團結帶領會員單位,促進我市建筑裝修行業持續有序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福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福州市城鄉建設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監事長。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是臺江區國貨西路318號英惠大廈1104單元,本會的網址是 www.uxieku.com 。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建筑裝修行業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程。

          (二)研究行業的發展方向,反應企業訴求,及時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解決影響行業發展問題的政策、措施、建議和意見。
              (三)組織技術交流,開展咨詢服務,推廣應用科技新成果。辦好本會行業刊物、網站,舉辦展會展示推廣等活動。擴大行業宣傳,更好地為企業服務。
              (四)根據行業發展與需要,采取多種形式,培訓全行業各類從業人才,加強人才建設,根據政府部門的授權,開展職業崗位培訓、技能鑒定、資格認證等。

          (五)承辦政府部門、會員委托辦理各項事宜,依照國家法規,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愿申請加入本會:

          1、單位會員

          (一)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二)在本行業具有一定的影響;

          (三)在本市區域內注冊或施工開展各種商業活動的各種經濟成分的從事建筑裝飾、科研、設計、施工、生產、銷售、教育的企事業單位;
              (四)其它相關單位和社會團體。
              2、個人會員
              熱心本會工作,具有工程、經濟中級以上職稱的工作者、專家學者、新聞記者、法律工作者等。
              對本會工作做過貢獻并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因調離企業,退居二線或離退休的會員,凡本人愿意,可保留會員資格。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或經本會理事會委托本會秘書處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有效期年,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獲得引進的資金、物質的技術資料,享有優惠權。
              (五)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咨詢服務以及本會編印的刊物和信息資料。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紀守法,維護建筑裝飾市場秩序;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每年3月按時交納。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完成本會委托的各項任務,關心本會的建設和發展。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不履行會員義務或經營破產,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并不得以本會會員單位名義開展任何活動,否則將追求其相關責任。
          第十五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 1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 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七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并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八)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九)決定終止事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至少召開1次。按時換屆以及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采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按得票數確定,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代表)的1/2; 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會員或者會員代表的1/3,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行業具有一定影響

          (二)具有相當規模并具有較好社會和經濟效益;

          (三)熱心并積極支持協會工作;

          (四)原則上為擔任副總經理及以上職務的單位領導;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商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調整。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秘書長為聘任制的決定聘任和解聘秘書長;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在屆中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 1/5;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制定本會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

          (十二)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每屆2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或舉手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負責人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或舉手方式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

          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 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總票數的2/3,差額選舉比例由本會根據差額的具體情況確定。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

          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本會在條件許可時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每屆3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五條 經會長或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監事長1名。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未參加過非法組織;

          (八)本人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未存在正在被執行的經濟案件;

          (九)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錄;

          (十)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長辦公會議表決通過,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下一屆會長候選人一般由上一屆會長辦公會議推薦產生;下一屆的副會長候選人一般由上一屆的常務理事會推薦產生。

          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
          第三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本會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提名秘書長,交理事會表決通過;

          (五)審定聘任和解聘秘書處專職人員名單。

          (六)委托副會長開展本會工作。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提出、組織實施年度季度工作計劃;并按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的決議組織實施;

          (四)提名聘任和解聘秘書處專職人員名單。

          (五)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六)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八)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監事2名。監事會為本會的內部監督機構,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四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決議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七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八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范圍。

          第四十九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并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五十一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二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五十三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四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費管理辦法》、《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五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六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應及時向理事會報告,在覆蓋本會活動范圍內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七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黨建

          第五十八條 本會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十九條 本會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組織。如暫不能單獨建立黨組織,支持通過聯合建立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聯絡員等方式,在本組織開展黨的工作。

          第六十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本社會組織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能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本社會組織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第六十一條 本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本社會組織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六十二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六十三條 本會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社會組織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的組織以及紀檢組織領導。

          第六十四條 本會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六十五條 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開展咨詢服務及其他有償服務等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會員單位表決通過的標準收取會員會費。本會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六十七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七十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七十一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七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會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會發生違法行為或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七十三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七十四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3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七十五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后,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九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八十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八十一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經 2022  6  30 日第六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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