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06-09-04 閱讀數:1519
2006年8月4日,《福建省招標投標條例》經福建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并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分總則,招標范圍、方式和組織形式,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招標投標程序,監督與投訴,法律責任和附則等七章,對招標、投標、評標、定標、監督等多個環節都作了具體規定。除適用于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外,《條例》并明確規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選擇國有自然資源經營性開發項目及基礎設施、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等五類項目的投資人、經營人或者承辦人,達到規定規模和標準的,應當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
(政策法規處)
來源:福建建設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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