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3-11-25 閱讀數:1341
各設區市建設局(建委)、房管局,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平潭綜合實驗區交通與建設局、環境與國土資源局:
為加強對既有玻璃幕墻安全的監督管理,我廳印發了《關于開展全省玻璃幕墻普查工作的通知》(閩建建[2007]19號)、《關于加強全省既有玻璃幕墻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閩建建[2009]15號)、《關于組織開展全省既有玻璃幕墻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閩建建[2012]11號)。根據省領導批示精神,為強化既有玻璃幕墻主體責任,健全完善既有玻璃幕墻檔案管理,現就進一步做好全省既有玻璃幕墻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傳力度。既有玻璃幕墻建筑的產權人是保障玻璃幕墻安全的責任人,既有玻璃幕墻安全責任主體為該玻璃幕墻建筑的產權人。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既有玻璃幕墻安全工作的宣傳力度,發動社會力量,動員群眾參與,公布咨詢和舉報受理電話,監督指導產權人做好既有玻璃幕墻安全排查、建檔和整改工作。
二、開展排查抽查。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督促產權人按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閩建建[2007]19號文要求對既有玻璃幕墻進行全面排查,建立玻璃幕墻安全檔案。對2007年4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間竣工的玻璃幕墻,產權人應登錄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網“福建省既有建筑玻璃幕墻信息系統”填報有關資料;原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對產權人填報的信息進行核實確認,保證信息準確。在產權人排查、建檔的基礎上,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對轄區內既有玻璃幕墻進行抽查,重點抽查高層建筑、人流密集區域、青少年或幼兒活動場所以及有安全隱患投訴或報告的既有玻璃幕墻。
三、限期整改到位。對排查出存在安全隱患的既有玻璃幕墻,產權人應及時設置警示標志,立即采取安全處理措施,限期整改到位,確保使用安全,并及時報告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既有玻璃幕墻,要實行政府掛牌督辦;對未開展排查或未對安全隱患進行整改的產權人,要向社會公示,并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四、建立長效機制。落實既有玻璃幕墻產權人主體責任,督促產權人履行安全維護職責,嚴格按住房城鄉建設部《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規定,主動委托對既有玻璃幕墻進行安全性鑒定。對新建的玻璃幕墻,要嚴格按照《玻璃幕墻工程技術規范》JGJ102-2003及相關管理規定,取得第三方出具的幕墻檢測評估報告,方可通過竣工驗收,并納入既有玻璃幕墻管理體系。省廳委托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負責“福建省既有建筑玻璃幕墻信息系統”日常管理維護工作。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明確既有建筑玻璃幕墻日常管理的具體機構和人員。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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