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11-04 閱讀數:1531
一、存在的問題
近些年來,我國建筑業作為國家經濟發展的支柱產業已有了巨大的進步,無論是建筑市場的規模、企業的數量、資質等級、技術力量等,都有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是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正確決策,宏觀調控的結果,建設行業也成為全國各地各級政府優先發展和巨大的稅收來源。
但同時建筑業也存在著諸多問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有些問題急需解決,否則必將對這個行業乃至帶來工程建設不可挽回的遺憾。
(一)建設單位
我認為,建筑業當前存在的諸多問題中,建設單位的問題是“萬惡之源”,因為它是“龍頭”,它在工程建設過程中處于絕對主導的地位。同時許多建設單位為了惡意逃避責任,當然也有項目所在地的基層政權為了稅收,而成立項目公司,一旦工程結束后,立即注銷項目公司,使得許多責任無從追溯。
1、質量責任遠未落實。雖然在《建筑法》中明確建設單位是工程質量的第一責任人,但幾乎沒有一個建設單位真正把工程質量放在首位,使得所謂的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五方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形同虛設,無一可以真正落實到位。所以我國房屋建筑的平均壽命僅30年(當然也有規劃、大拆大建等原因。我認為,這也是建設單位其他各項違法違規行為產生的根源)。
2、在工程工期方面。永遠把追求工期放在第一位,一是提前開工,在建設手續未辦理完畢的情況下強行要求施工、監理企業進場;二是違背客觀規律和合同約定,強行壓縮工期。以上行為導致大量違法、違規行為產生,工程質量及安全生產無法得到保障。
3、在工程資金方面。一是強行壓低工程造價,迫使施工單位低于成本價進行低價競標;二是強行要求施工單位墊資施工,將資金壓力轉嫁到施工單位;三是拖欠工程款。以上行為加劇了建筑市場的不正當競爭,嚴重影響了施工企業的生存與發展,給工程質量和安全留下了隱患,更因工程款被拖欠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現象頻發。
4、在工程發包方面。一是將工程未經招標程序直接發包或只招標部分項目;二是組織施工單位圍標串標或內定中標企業;三是將工程中的部分利潤高的專業工程項目肢解發包;四是強行指定分包隊伍和材料供應商。以上行為直接擾亂了建筑市場秩序,影響行業健康發展,而且期間充斥著大量的權錢交易,滋生腐敗。
5、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一是隨意變更設計;二是庇護甚至要求施工單位違反強制性標準施工;三是以甲方供材方式,降低建材標準、以次充好,甚至使用不合格建材。以上行為,對質量安全造成嚴重隱患。
6、在工期后期。一是未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即違法投入使用;二是惡意不為施工單位辦理竣工結算手續;三是克扣工程保修款。以上行為,造成了嚴重的社會隱患。
(二)施工單位
1、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
(1)在承接工程方面。一是在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投標中存有圍標、串標現象,在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招投標中,低于成本價投標,然后再通過偷工減料或層層轉包的方式轉嫁風險;二是高資質企業出借資質,低資質或無資質單位通過掛靠承攬業務;三是與建設單位或分包企業相互勾結,通過簽訂陰陽合同等方式規避執法檢查。
(2)在工程管理方面。一是總包、專業承包企業特別是高資質企業,只承攬工程,然后以大包的形式轉包給低資質企業或勞務企業甚至包工頭,以包代管;二是將承攬的工程轉包給其他企業或違法分包給無資質施工企業;三是以項目經理承包責任制為名,實為轉包,或允許包工頭以項目經理或分公司的名義掛靠施工。以上行為直接導致總包企業疏于對工程的管理甚至不管理,而不具備資質的企業或個人通過掛靠、轉包和違法分包得以進入原本無法進入的經營領域,加劇了建筑市場的不良競爭,同時因不具備相應資質標準等級要求和管理能力,導致工程質量下降、工期拖延,甚至引發安全生產事故。
2、勞務企業
一是部分勞務企業直接從建設單位承攬工程項目,擔任總承包企業角色;二是部分勞務企業實為皮包公司,任由包工頭掛靠,導致施工現場無任何管理力量;三是部分勞務企業不考慮自身實力、不做預算測算,有工程就接,將工程層層分包給包工頭,一旦虧本就拖欠農民工工資,甚至通過組織民工上訪鬧事等各種手段惡意討薪,將風險轉嫁給政府和社會,影響社會穩定。
3、跨區域施工企業
一是大部分異地施工的地方企業和部分央企,或是由工程所在地人員以分公司名義掛靠,或者由包工頭掛靠,多數域區域分公司以承包方式開展業務,總部甚至失控;二是多數央企,跨區域承攬業務后,雖然派駐了一些管理人員,但仍使用一個或多個包工頭,難以對施工現場行成真正的掌控。對于此類企業,一旦出現質量、安全事故等問題,尤其是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因其注冊地不在本地,對其追責難度極大,無法及時、有效解決。
(三)監理企業。
1、職責定位不準。“三控兩管一協調”失職偏頗,在施工現場受到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雙向擠壓,無法發揮作用。
2、大多數監理企業小而散,監理費用偏低,從業人員老的老、小的小,技術素質甚至低于施工企業。
(四)從業人員。
1、注冊人員層面。施工現場掛證、認證不符、人員不到崗現象普遍存在,導致崗位缺失,注冊人員的施工管理職能無法實現。
另外,目前國家實施的注冊建造師考試制度,因體系、制度不健全,出現了一些不正常現象:企業為滿足資質需求,出資借證,產生了大量的企業掛證問題;一批考取注冊證書的人員,卻沒有主持項目施工的能力,空掛項目經理名頭,產生了大量的施工現場項目經理人證不符問題;取得建造師資格長達一年多申請不下來注冊建造師證書;繼續教育成了指定培訓機構的生財天堂,以嚴格管理為名,強制要求封閉式異地脫產收費培訓,培訓內容卻又脫離實際,企業苦不堪言。
2、專業技術人員層面。施工員等原關鍵崗位管理人員(施工現場專業技術人員),屬于施工現場核心管理層,但自從住建部將其列為第一批取消行政審核事項后,該類人員的管理已基本處于失控狀態。
3、一線工人層面。一是流動性強,沒有全國統一的從業記錄和誠信檔案,出現事故難以追責;二是培訓制度僵化,培訓政策和培訓教材跟不上發展,更新不及時;三是企業培訓積極性不夠、培訓經費不足。
(五)執法力量
當前各地建筑市場執法力量嚴重不足。一是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編制、經費限制,市場監管力量嚴重不足;二是目前法律環境下,轉包、掛靠、違法分包行為的查處,不但需要市場發現,更需要從人員、財務方面予以核實、認定,增加了查處難度;三是由于長期與相對固定的企業打交道,使得有些執法礙于情面,甚至產生腐敗。
二、未來形勢
當前我國的住房需求已逐步趨于飽和,未來隨著社會的老齡化,每家從老人手中繼承的住房少則兩到三套,即使是城鎮化水平進一步提高,恐也難以形成太大的住房需求。
隨著國民素質的不斷提高,對住房質量的需求、法律維權意識、低成本勞動力供給越來越少等都將對工程質量、農民工工資、勞動生產率帶來巨大的影響。
建筑行業作為管理和技術密集型的行業,以個人職業資格為主,個人信用為核心的承包方式必將是市場經濟發揮決定性作用的必然選擇,淡化企業資質等級取而代之的是工程業績和社會信用。
三、工作建議
1、從根本上落實建設單位是工程質量第一責任人的職責。提高房地產行業準入門檻,嚴禁開發企業通過設立項目公司的方式辦理房地產開發資質,開發建設工程項目必須以本部名義組織實施。取消房地產項目房屋預售制度,實行現房交易,開發商只有在取得房地產權證(大證)之后,才能夠銷售房屋,使得購房者對住房以質論價,只有這樣才能將開發商感受到的工程質量壓力傳導給設計、施工、監理、材料供應商等各方主體,也將會從根本上改變過分追求工程進度的問題(為建設單位盡快辦理工程前期各項手續既是各建設主管部門的義務,也不應影響基本建設投資),也將使開放商在違法發包、拖欠工程款等方面的問題迎刃而解。
2、對于工程質量監管,應當有進有退、有所為有所不為。對于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議質量監督部門只監管到主體驗收,以保證結構安全。對于工程裝修階段的跑、冒、滴、漏等常見質量問題,由建設單位發揮應有的作用,從根本上減少居民工程質量投訴對于建設部門的沖擊,同時也可緩解執法力量不足的問題。對于政府財政資金投資占30%級以上的政府投資項目,要進一步加大工程質量監督力度,將監督人員的名字永久性的嵌刻在建筑外墻上。
3、我認為2016年7月底發布的《關于征求調整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部分指標見的函》很好,建筑行業轉包、掛靠、違法分包等問題,長期以來不能有效解決的一個主要原因,是我們違背了市場經濟的規律,過分強調企業資質,忽略以個人信用、技術管理水平等為代表的生產力要素,包括大小包工頭和實際上在施工現場普遍存在的項目經理承包方式,建議推行工程保險和個人信用全國聯網。取消勞務企業序列,減少管理層級,讓總包單位形成自己相對固定的勞務層。
4、若真正落實了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建議在社會投資項目中取消強制監理的規定,是否選擇監理由建設單位決定,則監理企業應當獲得合理的地位和收益。若當前沒有真正確立建設單位是工程質量第一責任人,建議不再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之外的第三方責任主體,成為不受制于建設單位,具有監督權威的行業。
5、完善從業人員管理制度。一是深入調研當前注冊人員資格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盡快完善管理制度;二是對關鍵崗位管理人員,抓緊研究制定取消行政審批后的替代管理制度;三是對一線工人,將工地上的班組長合法化,給予明確身份定義,建立全國建設領域班組長和農民工信息管理系統,強化流動監管;建立全國統一的農民工信息卡系統,將不同地區的農民工行為記錄互聯互通,實現對建筑工人的“實名制管理”;完善工人技能培訓制度,提升職業技能。
6、對于安全生產監管。安全生產監管應當抓大放小,建議根據每萬元產值平均死亡率核算出每個企業的年死亡指標,對在指標內每次死亡1人的事故,只進行警告和扣減信用等級分(死亡賠付應足以讓施工單位加強管理),解決企業多干活多出錯的問題,但對于超過死亡指標或1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較大以上安全事故應當嚴厲懲處,直至砸了企業的飯碗。也有效減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安全生產監管方面的壓力,集中精力杜絕較大事故的發生。
7、加強地方執法監督隊伍建設。建議住建部根據當前執法力量不足的情況盡快提出指導意見,充實地方執法監督人員力量,加強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
8、切實加強工程建設標準執法檢查。在標準的制度、宣貫、考試考核、全國檢查等方面形成強勢推動,從根本上使建筑行業成為標準化生產的行業。
9、大力推行建筑工業化發展。首先要加大宣傳力度,不能只是業內人士小聲討論,而是應當形成廣大購房者趨之若鶩的追求。同時要在指令性建設計劃、低價補貼、建筑容積率、建設標準等方面拿出真金白銀進行強推。
10、加強溝通協調。一是建議住建部加強與交通、水利、電力等有關部委的溝通協作,破除行業壁壘。二是建議加強與公安、工商等部門的執法聯動,嚴厲打擊各種違法行為和惡意討薪現象。同時,要將解決建筑業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明確為人社部門的監管責任。三是加強與人社部門的溝通協作,為流動人口養老保險關系的正常轉移提供政策支持,實現全國社保通用,讓農民工異地投保有保障。四是與發改、財政、審計等部委協調,在項目概算、財政預算評審、竣工審計等方面暢通渠道,讓政府投資項目的代建費有出處,工程施工單位不要流汗又流淚。
11、城市管理隊員不能實現朝九晚五的工作制,只要城市主要公共區域尚在運行,就應當有城管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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