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06-10-13 閱讀數:1221
《福州市直管非住宅公房租賃管理辦法》近日出臺,直管非住宅公房將實行新的租金標準。新標準規定:房屋月租金=建筑面積×租金標準×房屋樓層調節系數。其中辦公、生產用房租金標準不計增減調節因素。
營業性用房租金標準調高
據悉,目前我市直管公房非住宅租金執行的仍是1996年制定的實施標準,主要按使用性質和地段等級結合調節系數來制定。此次出臺的《管理辦法》,結合我市房地產市場租賃行情,調高了營業性用房的租金標準,對辦公及生產用房的租金標準進行適當調整。對確實存在經營困難的企業單位將給予適當租金減免。
根據《管理辦法》,我市空置直管非住宅公房一律實行公開招租,適合對外競租、競拍的,實行市場租金;不實行市場租金的,租金標準由市房管中心、市物價局、市財政局根據承租房屋的實際用途、地段等級及我市非住宅租賃市場實際情況確定,并根據本市房屋租賃市場價格變動情況,適時予以調整。
所有承租人均須重簽合同
《管理辦法》規定,直管非住宅公房租金按建筑面積計算,依據《福州市直管非住宅公房實行新租金標準表》,結合房屋樓層調節系數等因素綜合確定。房屋月租金=建筑面積×租金標準×房屋樓層調節系數。其中辦公、生產用房租金標準不計增減調節因素。
《管理辦法》頒布實施后,原租用直管非住宅公房的所有承租人,均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到房屋管理部門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租賃期限自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一般不超過2年,特殊情況最長不超過3年。未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的,市房屋中心應與其解除租賃關系,收回原承租人所租用的房屋。
來源: 福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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