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06-10-26 閱讀數:1297
買賣雙方任何一方違約,房產中介都有從違約金中獲取中介傭金及服務費的優先權;開發商規定購房者不交裝修押金就不交房……不少開發商、房產中介公司利用自身的強勢地位,在合同中規定不少類似上述這些有利于自己的格式條款,使得消費者往往投訴無門,不過,記者24日了解到,隨著我省整頓規范房地產交易秩序活動陸續展開,不少開發商、房產中介公司因使用不平等的格式合同條款受到處罰,這意味著,困擾消費者已久的房地產霸王條款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
案例一:房產中介借霸王條款強收傭金被處罰
2006年9月6日,晉安區工商局根據舉報,發現福州晉安區某房產中介所在提供中介服務過程中所提供的《房產買賣經紀合同》中,有不平等格式條款,遂立案。
經查,從2005年4月份開始,該房產中介所一直使用自己預先擬訂好的《房產買賣經紀合同》。2005年11月8日,買方虞女士與賣方韋小姐根據該房產中介提供的范本簽訂《房產買賣經紀合同》,該合同第九條違約責任之第(五)項依格式規定:甲乙(即買賣)雙方在簽訂本合同后不論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均應向丙方(即中介公司)支付約定的中介傭金及服務費,丙方有從違約金中取得上述中介傭金及服務費的優先權。該條款明顯是對消費者顯失公平的不平等格式條款,限制了消費者獲取違約金的權利,并由消費者承擔了本應由經營者承擔的經營風險,其行為違反《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有關規定。晉安區工商局于是責令該房產中介所改正,并處以1000元罰款。
案例二:開發商借霸王條款強收裝修押金被處罰
晉安區工商局根據投訴調查發現,福州某房地產公司開發位于鼓山新區的某商品房,共計56套單元,現已銷售完畢。但在向消費者交房時,該公司強行收取裝修押金,并表示如消費者不交納,將不予交房。截至案發日,該公司已收取了40多戶消費者的裝修押金。而市物價局、市房管局于2002年6月11日聯合發布了《關于規定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行為的通知》,明確規定不得自行收取裝修押金。由于該開發商利用不平等合同格式條款進行商品房經營活動,違反了《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有關規定,晉安區工商局于是責令該房產公司改正,并處以3000元罰款。
案例三:中介公司為無兩證的房子服務被處罰
2006年9月29日,消費者黃女士向晉安區工商局投訴稱,按國家規定,沒有《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的房子是不能上市交易的,但福州某房產代理公司在提供房產中介服務時,沒有事先告知她這點,導致她在不了解真實情況下簽訂了房產經紀合同。后來,她在了解情況后要求房產中介終止履行合同,但房產中介以其無過錯為由要求她全額支付中介傭金,并強制扣留定金5000元。
工商局調查認為,該房產中介在知道未依法登記領取兩證的房產不得轉讓的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以可以用公證的方式達成交易作為宣傳,誤導消費者簽訂房地產經紀合同。其行為違反了《關于查處利用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的暫行規定》、《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等有關規定,研究決定,責令該房產中介退回所騙的定金5000元,并處以6000元罰款。
提醒:遇到以下幾類問題應及時投訴
記者24日了解到,今年上半年,省工商局、省物價局等部門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整頓規范房地產交易秩序的通知》,省工商局還下發了《關于開展整頓治理房地產交易合同不平等格式條款專項執法行動的通知》,就房地產交易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重點監管。根據有關規定,消費者在遇到以下問題時,可及時向工商等部門投訴舉報。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違規收取訂金、預約金等費用的行為。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面積計算特別是分攤面積中弄虛作假,故意侵害購房者利益以及擅自出租、出售公用部位牟利的行為。
三、房地中介超經營范圍從事中介經紀活動;發布虛假信息廣告,騙取中介費;為不具備上市交易條件或沒有房屋所有權證的房產提供居間代理服務;采取隱瞞、欺詐手段賺取傭金以外的交易差價等違規行為。
四、房屋買賣合同、房產中介合同中存在不平等格式合同條款(霸王條款)等。
來源:福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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