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07-08-13 閱讀數:1368
從9月1日起,住宅層高不得小于2.8米、不得大于3.2米。昨日,省建設廳下發通知,決定正式實施《福建省住宅建筑層高和面積等有關設計問題的暫行規定》,該新規適用于全省新建、擴建和改建的住宅設計。
新規要求,全省住宅建筑建設時應遵守國家建設節約型社會的方針,執行國家建筑節能、節地、節水、節材政策,盡可能提高住宅使用面積系數,做到功能齊全、使用合理。
新規規定,我省屬于夏熱冬暖地區,考慮通風和建筑節能要求,住宅建筑層高不宜小于2.8米,但不應大于3.2米,首層和頂層層高可適當提高但不應大于3.3米;酒店式公寓(集住宅、酒店、會所多功能生活設施于一體)層高不應大于3.6米。層高是指上下兩層樓面或樓面與地面之間的垂直距離,不得通過架空、填充等裝飾裝修手段規避層高限制。
新規規定,臥室、起居室(廳)、廚房、衛生間等基本空間的室內凈高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戶內貯藏室 (含衣帽間)層高不應小于2.2米,且該部分面積不應大于套型建筑面積的5%;陽臺和入戶花園的水平投影面積總和不應大于套型建筑面積的15%。躍層式住宅客廳上空樓板開洞部分面積不應大于本樓層建筑面積的30%。
新規還要求,設計圖紙應明確標注各套型基本空間的使用功能,總說明中應明確標注正確的建筑面積;同時住宅建筑公共部分的門廳、大堂、中庭、內廊、采光廳等空間在設計時不受上述層高和面積的限制。
上一篇: 2007年度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前輔導班近日開課
下一篇: 房市可能出臺新調控措施
友情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