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06-01-16 閱讀數:154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有關法規、規定,提高我市建筑裝飾工程質量水平,推進建筑裝飾行業的健康發展,進一步規范福州市建筑裝飾優良工程獎評選活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福州市建筑裝飾優良工程獎是我市建筑裝飾工程的最高榮譽獎,獲獎的工程要能體現本市建筑裝飾工程的最高水平。
第三條 福州市建筑裝飾優良工程獎由福州市建筑裝飾協會負責評審,每年組織評審一次。
第四條 創建福州市建筑裝飾優良工程,承建單位應向福州市建筑裝飾協會報送《創建福州市建筑裝飾優良工程獎備案登記表》,辦理創建工程備案登記。未經備案登記的,將視為主動放棄,且自行承擔未備案項目今后無法參加“榕城杯”建筑裝飾優良工程優評優活動的后果。
第五條 福州市建筑裝飾優良工程獎創建活動應加強過程的管理指導。創建福州市建筑裝飾優良工程獎的工程項目,應有監理單位對該工程的相關工程質量綜合評價報告,如有質量監督部門抽查的應提供抽查結論性意見,并作為福州市建筑裝飾優良工程獎評選的參考內容之一。
第六條 建筑裝飾施工企業應履行會員的權利和義務,積極開展創建福州市建筑裝飾優良工程活動,通過應用住建部“建筑業10項新技術”、“四新”、QC小組活動、BIM技術等科技進步和先進技術,強化創優措施和工程質量管理,實現創優質量目標,推進我市工程創優的健康發展。
第二章 申報范圍和條件
第七條 福州市建筑裝飾優良工程獎的申報范圍:
1、凡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的會員企業,所完成的建筑裝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建筑裝飾工程(如賓館、會堂、會議中心、購物中心、俱樂部、娛樂中心等);
2、單項工程裝飾施工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造價在300萬元以上;
3、外國(含境外)企業承包的工程不列入申報范圍。
第八條 申報福州市建筑裝飾優良工程獎應具備以下條件:
4、申報工程應符合《評審辦法》要求。
5、工程技術資料齊全。
第九條 不列入評選范圍的工程:
1、未備案登記或被取消備案登記資格的工程。
2、已被評為福州市建筑裝飾優良工程獎的工程。
3、曾參加福州市建筑裝飾優良工程獎評選,但未被評選上的工程。
4、軍事工程及保密工程。
5、各級監管部門發出的涉及結構安全或重大使用功能問題或因質量問題被記入部、省、市不良記錄的工程。
6、惡意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工程。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能申報的工程。
第三章 申報程序和申報資料
第十條 建筑裝飾施工企業按《評審辦法》相關規定做好創優備案登記,協會根據本辦法對所有申報工程的資料進行初審,并將不符合申報條件的工程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
第十一條 申報福州市建筑裝飾優良工程獎的材料包括:
1、《福州市建筑裝飾優良工程獎申報表》。
2、專業承包合同或施工合同復印件;
3、施工許可證復印件(總包有做的視同有);
4、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批準書復印件(按規定應圖審的須提供);
5、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復印件;
6、消防驗收報告復印件(或消防備案文件);
7、室內環境質量檢測報告復印件;
8、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綜合評價報告復印件;
9、能反映工程概貌和主要部位的工程彩色數碼照片10至15張;
10、獲獎證書復印件。
第四章 評審組織
第十二條 福州市建筑裝飾優良工程獎評選設立專家庫,專家庫專家經福州市建筑裝飾協會審核同意。
第十三條 福州市建筑裝飾優良工程獎由福州市建筑裝飾優良工程獎評審委員會評定。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副主任及委員若干名,主任、副主任及委員由福州市建筑裝飾協會有關領導及在本行業有較高威望、良好職業道德、處事公平、公正,并擔任過一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擔任。
第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根據評審工作需要,設立核驗組。核驗組成員從福州市建筑裝飾優良工程獎評選專家庫中選取,原則上采取項目回避制度,核驗組成員不得對所咨詢過的工程進行核驗。
第五章 現場核驗與評審
第十五條 為了保證優良工程的質量水平,對經初審符合條件的申報工程由福州市建筑裝飾協會組織專家進行現場核驗。
第十六條 創優工程現場核查時提供專家現場抽查的樣本量,應滿足以下要求:
1、公共建筑工程(商住樓非住宅部分)不少于建筑面積的50%;
2、住宅工程分戶套數不少于該工程總套數的10%;
第十七條 核驗內容:
1、聽取申報單位對工程施工和質量的情況介紹。
2、核驗實物質量。核驗組要求查看的工程內容和部位應予滿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絕。
3、查閱有關工程技術、質量保證資料。按照有關規定要求為原件的,必須提供原件或由檔案管理部門在復印件上蓋章確認;獲獎情況應提供獲獎證書原件核對。
4、核驗專家組經查閱資料、現場核驗后認為有必要聽取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等對工程質量的意見的,核驗組與上述單位聽取意見時,申報單位人員應當回避。
5、核驗組內部評議,提出書面核驗情況材料并向福州市建筑裝飾優良工程獎評審委員會報告。
第十八條 評審委員會根據被推薦工程的申報材料和現場核驗組的匯報,經評議后進行投票。參照GBT50375建筑工程施工質量評價標準,工程總體評分達85分以上并且獲得到會評委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贊同票的工程方可確定為獲獎工程。
第八章 公示與公布
第十九條 經評審會評審通過的工程,在福州市建筑裝飾協會網上進行不少于7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間有質量問題投訴或有異議的,由福州市建筑裝飾協會組織核實。經核實,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報請評審委員會共同確認,取消該工程的評委會表決投票結果。
第二十條 公示結束無疑義的工程將進行公布表彰。
第二十一條 對獲得福州市建筑裝飾優良工程獎的單位,頒發福州市建筑裝飾優良工程獎杯、證書。
第七章 紀 律
第二十二條 申報福州市建筑裝飾優良工程獎的單位不得弄虛作假,不得請客送禮,不得干擾核驗組的正常工作。違者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取消申報和獲獎資格。以上行為情節嚴重的或隱瞞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停止該企業三年申報福州市建筑裝飾優良工程獎的資格。
第二十三條 工程核驗人員和評委必須秉公辦事、廉潔自律,堅持標準,嚴格控制,做到公平、公正、公開。不得收受申報單位和有關人員的禮品、禮金。評審工作可制定合理的收費標準,以解決現場核驗、評審的經費開支。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復制福州市建筑裝飾優良工程獎杯和證書。違者將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對獲得福州市建筑裝飾優良工程獎稱號的工程,若發現有影響結構安全或重大使用功能的工程質量問題,福州市建筑裝飾協會有權做出撤銷該工程獲獎稱號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福州市建筑裝飾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行。